会。详情请看《商标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编辑本段]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编辑本段]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编辑本段]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辑本段]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百
游戏的3D建模是需要美术基础的,计算机的平面式二维的,基于色彩学的有关知识,三维物体边缘的凸出部分一般显高亮度色,而凹下去的部分由于受光线的遮挡而显暗色。这样就需要用到美术来进行相关色彩的渲染,如果没有美术基础的话使用起来就会感觉到比较麻烦。
另外比如要绘制的3d文字,即在原始位置显示高亮度颜色,而在左下或右上等位置用低亮度颜色勾勒出其轮廓,这样在视觉上便会产生3d文字的效。这些都需要用到美术基础。
扩展资料:
3D是three-dimensional的缩写,就是三维图形。在计算机里显示3d图,就是说在平面里显示三维图形。不像现实世界里,真实的三维空间,有真实的距离空间。
计算机里只是看起来很像真实世界,因此在计算机显示的3d图形,就是让人眼看上就像真的一样。人眼有一个特性就是近大远小,就会形成立体感。
计算机屏幕是平面二维的,我们之所以能欣赏到真如实物般的三维图像,是因为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时色彩灰度的不同而使人眼产生视觉上的错觉,而将二维的计算机屏幕感知为三维图像。基于色彩学的有关知识,三维物体边缘的凸出部分一般显高亮度色,而凹下去的部分由于受光线的遮挡而显暗色。
这一认识被广泛应用于网页或其他应用中对按钮、3d线条的绘制。比如要绘制的3d文字,即在原始位置显示高亮度颜色,而在左下或右上等位置用低亮度颜色勾勒出其轮廓,这样在视觉上便会产生3d文字的效果。
具体实现时,可用完全一样的字体在不同的位置分别绘制两个不同颜色的2d文字,只要使两个文字的坐标合适,就完全可以在视觉上产生出不同效果的3d文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3D建模
这个叫做沙盘疗法或者箱庭疗法
当然你可以叫它沙盘游戏或箱庭游戏
箱庭疗法(Sandspiel,sand play technique)又称沙盘疗法或沙箱疗法,是在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心理疗法。箱庭疗法是分析心理学理论同游戏以及其他心理咨询理论结合起来的一种心理临床疗法,通过创造的意想和场景来表达自己,直观显示内心世界,从而可以绕开咨询中的阻抗。基本上各种心理问题与心理障碍均可作为此方法的治疗范畴。
【箱庭疗法起源】 1939年,受威尔斯“地板游戏”的启示,英国伦敦的小儿科医生劳恩菲尔德将收集的各式玩具模型放在箱子之中,让孩子们在箱子中游玩。孩子们将这个箱子称之为“神奇的箱子”,并将这一儿童心理治疗方法命名为“世界技法”。瑞士的精神分析学家考尔夫( D. Kalff)接受了劳恩菲尔德的指导,并和荣格( C. G. Jung)的分析心理学相结合,注重治疗者与被治疗者的信赖关系的确立,使用荣格的心像、象征理论的观点去分析患者的作品,发展了这一技法。河合隼雄在瑞士的荣格研究所留学时跟考尔夫学习了这一技法,并介绍到日本。在日本,箱庭疗法已被相当程度的肯定,已成为心理治疗的主流之一。【箱庭疗法简介】沙盘游戏呈现为一种心理治疗的创造和象征形式,在所营造的“自由和保护的空间”气氛中,把沙子、水和沙具运用在富有创意的意象中,便是沙盘游戏之心理治疗的创造和象征模式。一个系列的各种沙盘意象,反映了沙盘游戏者内心深处意识和无意识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以及由此而激发的治愈过程、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人格的发展与完善。作为国外一种成熟的心理治疗技术,目前在我国也开始得到应用。箱庭疗法可以作为正常人心理活动投射的体验。通过摆放沙盘内的沙具,塑造一个与他(她)内在状态相对应的心理世界,展现出一个人美妙的心灵花园。同时它也是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一种有效方法,能够在培养自信与人格、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心理治疗体系,尤其是作为心理分析技术与艺术和表现性心理治疗相结合的主流发展之一,沙盘游戏被广泛地运用在了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教育、人力资愿开发和专业心理分析的各个领域;其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包括:心理诊断与综合性心理评估;各种心理压力、紧张与焦虑的缓解;各种心身疾病的专业治疗;综合性的心理教育技术,心理健康的维护与人格发展,艺术表现与创造力的培养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自性化为目标的心性发展与完善。【治疗方法】首先要有一间专门用来进行沙盘游戏的房间,里面放置着沙盘、人或物的缩微模型以及水罐或其他盛水器具等沙盘游戏的必需物品。水罐的作用是装一些水,放在沙盘旁边随手可得的地方,以备需要将沙弄湿时用。人或物的缩微模型则是一些能代表人、动物、植物或其他类似的小玩具模型。它们的种类应该比较丰富,能尽量满足沙盘游戏者的各种需求,比如能代表各种文化,无论是东方文明、西方文明,还是历史人物、当今潮流,都应该有相应的模型能给予表现,甚至是一些史前文化的物品、想象中的动物等等。另外,海陆空的各种交通工具也应包括在内。沙盘是一种特殊的装着沙子的供人在上面进行建造活动的盒子,一般被放在低矮的桌子上。常用的沙盘的大小为7米长、5.5米宽、1.1米高。它的底和边框被漆成天蓝色,并且能防水,里面装的沙子大约是盒子高度的一半。(材料:沙箱内侧的尺寸为57*72*7(cm),外侧涂深颜色或木本色,内侧涂蓝色,是为了使人挖沙子会挖出水,这种感觉是很重要的。箱庭疗法初期往往使用茶色粗沙、细沙或白沙三种,也有时候使用茶钯和白色两种的。)一般沙盘游戏室中至少要配两个沙盘,一个装干沙,一个装湿沙,供来者自由选择。(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允许来访者随便使用水创作。因为有的来访者,特别是有强烈攻击倾向的孩子,往往会将水和沙子弄的满面处都是,让咨询者困惑。当然由于让来访者用水,也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颇感兴趣的表现。因此,有关水的问题可以取决于咨询者的自由判断。)沙盘内部的蓝色在沙游戏中是关键的内容之一,浅蓝色本身可以对人的思维过程和行为产生心理以及生理方面的冲击。蓝色可以用以代表碧水和蓝天,除了这些象征意义外,蓝色本色还可以被视为一种“客体”,在沙盘中它提供了一种清晰的视觉呈现。长方形的沙盘也有其一定的意义。长方形空间的不平衡性可以产生紧张、骚动的感觉,使人有要移动和进入的愿望。正方形或圆形产生平衡静止的感觉,人们的注意力很容易就汇聚于中心,缺乏挑战性。而对于长方形的沙盘,人们需要上下左右调整自己的位置才能最终找到其中心[7]。因此,长方形比正方形和圆形能提供更多的探索空间和更大的挑战性。人或物的缩微模型陈列在靠墙摆放的一排架子上.可随意取用。总之.沙盘的大小要能让人目之所及,一眼看到全貌,这有利于集中和加强人的心理注意力。沙子和蓝色的底及边框之间要留有具体的空间。以能挖的深度或建造的高度为标准。同时,提供的各种模型也应该是便于操作,尤其是能够适合包括儿童在内的被试者的操作。许多受 Lowenfeld沙盘治疗的影响的心理学家认为沙子并不重要,他们不用沙盘而选用桌面。但有调查显示建设性的应用沙子(如将沙子塑造出创造性的作品)可增加重要的内容:提升表达的丰富性,扩充可供分析的信息,深化创造三维世界的感受。虽然沙子在沙游戏中作用很大,但因其比较沉重,不宜随身携带,不符合研究所需的灵活性和方便性,因此诊断和治疗都被限制在比较固定的地点来进行。沙盘内部的蓝色在沙游戏中是关键的内容之一,浅蓝色本身可以对人的思维过程和行为产生心理以及生理方面的冲击。蓝色可以用以代表碧水和蓝天,除了这些象征意义外,蓝色本色还可以被视为一种“客体”,在沙盘中它提供了一种清晰的视觉呈现。【治疗过程】指示词面对一个新来的“沙盘游戏者”,辅导师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彼此熟悉起来,取得对自己的信任,同时初步了解沙盘游戏基本状况。然后,辅导师将沙盘游戏者的兴趣逐渐引向沙盘游戏的材料,并明确告诉他,只要他愿意,他可以自由使用它们,自由建造头脑中想象出的任何图景。在实施本技法时,可以做如下的几种指示: 1.“请用沙子和玩具,在箱子里做个什么,做什么都可以” 2.在沙盘上做你想做的,看到哪个玩具在和你说话,你就将它摆在沙盘上。 3.请你用这些玩具在沙盘上做一个你想要的世界。 4.请把你的手放在沙上,感受它,让心理的感觉涌出来,在沙盘上去表达这种感觉。 5.请到玩具架上去看看各种玩具,也许你会在某些玩具上找到一些摆沙盘的感觉。【箱庭疗法的记录和提问】沙盘游戏者在玩沙盘游戏的过程中,辅导师通常要坐在一个离沙盘较近的地方,以便及时发现其在建造过程式中所泄露出的种种秘密,但这个地方又不能太近,太近了会干扰建造过程。在沙盘游戏完成之前,辅导师最好不要插话,不要问问题,也不要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只是静静的观看。当沙盘游戏完成之后,辅导师要询每一个形象具体代表什么,或提出一些其它问题。有的来访者会一边解释一边摆放、对此都应予以记录。放玩具的顺序也要记录下来。既然一个沙盘布景出现了,对它任何进一步的讨论都自然会围绕着对主题或扩展主题的举展开。面对这些带有积极想象的创造性过程,深入的分析理解往往比直接的解释、判断更重要。汉德森曾恰当的描绘了这种寻求领悟的态度,认为它介于朋友之间互相分享经历的态度与一个具有神话学知识的注解者工作时的专业态度之间。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面对某一个具体的沙盘布景,只有那些沙盘创造者才真正知道它所意味的到底是什么,以及这种游戏体验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什么样的感觉等等。因而,作为一个沙盘游戏的心理辅导师,仅仅当好一个观察者是不够的,还应该尝试做一个参与者。(1)整个沙盘游戏过程是个案对自己内心世界探索和表达的过程。治疗师对个案的接纳、保护、积极关注是沙盘游戏的重要治疗因素。(2)对沙盘所呈现的内容的尊重、接纳也是对个案的尊重、接纳的一部分。(3)专注能引导双方进入心理(心灵)世界。(4)“心理接触”的基础是双方都在“那里”(5)沙盘游戏过和中的提问、解释和沙盘的收拾都要表达出对来访者的尊重。“心理接触”首先是态度上的,在沙盘游戏中要保持对来访者的接纳与保护,让来访者感到安全和自由。其次,开放性问题,用坦诚、平和的语气询问。完成以后,要拍成彩色照片或幻灯并予以记录保存。可以从正上向下拍,也可以多角度拍摄,但轻微斜面摄影可以充分反映作品的内容,必要时可以画下连篇略图或速写。需要注意的是,把来访者的每次作品保存、记录下来。分析时注意作品所出现的变化、相互关系、发展的可能性。【沙盘游戏对儿童治疗的过程】喜欢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因此沙游戏成为一种很容易被儿童接受的心理治疗方式,是广泛应用的治疗儿童心理问题的方法之一。成人一般在开始时对游戏有一定的抵触,但患者对咨询产生信任后,可邀请其进行沙盘治疗,沙盘游戏在成人的治疗中的推广也有加快的趋势。因为沙游戏更多是针对儿童,我们就以儿童为例介绍一下沙盘游戏的进程:孩子一般在首次咨询时是有父母陪同来就诊的,治疗师应先问父母一些有关问题,让父母填写一些问卷和量表,时间不宜过长,注意不要让孩子产生受冷落、受指责的感觉。然后由治疗师直接领孩子进入游戏室,父母不跟进去。特殊情况下,如患儿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允许父母将其送入游戏室,父母要在治疗开始前退出游戏室。在游戏室中,治疗师向孩子介绍沙盘,各种玩具、以及为湿沙盘提供的用水,孩子可以利用这些材料在沙盘上创造出任何图景。每次治疗的时间为30~40分钟,在治疗结束前留出几分钟以便让孩子讲一下他所摆的是什么,并给他机会表达内心感受。在首次咨询时应向患者明确一些沙游戏的基本要求:(1)告诉患者可以玩架子上的任何玩具;(2)如果弄坏了什么,治疗师会去修,但不能有意破坏(3)游戏时不可伤害自己,也不可伤害治疗师;(4)治疗结束后,由治疗师来收拾,患者就不必管了。因为儿童的理解能力不强,治疗师在告知这些规则时语言要力求简洁,同时还要注意不应给予过多的信息。所有的孩子都需要清晰地界定什么是可以被接受,什么是不可被接受的行为,只有他们知道行为的界限时,才会有安全感。当孩子开始对沙盘和玩具自行探索后,治疗师就退到孩子的侧后方坐下,观察并记录沙游戏的进程。记录内容包括孩子是如何开始进行的,是立即投入还是比较犹豫;第一件选择的玩具是什么,之后又选择了哪些种类的玩具;玩具在沙盘中的摆放位置是什么,彼此的摆放关系又怎样;孩子在沙盘上的探索空间有多大;以及最终摆出的结果是什么等等。孩子离开游戏室后,治疗师要把沙盘中的图景拍下来,留作资料以备分析。孩子在创造沙盘图景的过程中或在结束时会自动讲一个故事,如果孩子没讲,则治疗师可以邀请孩子讲讲他/她摆了些什么,想要表达些什么感受。故事中会表达出孩子的情感、沙盘所呈现的主题以及玩具的象征意义等等。治疗师不对游戏内容和孩子所讲的故事做出评价和解释,要做的就是认真倾听,真心地接纳。 Kalff流派地沙游戏强调延迟性解释,即整个疗程结束后的某个时间,治疗师和患者再重新回顾保存的沙游戏照片,帮助孩子更好地理解沙盘中所表达地象征意义及其情感的冲突。沙游戏治疗的时间至少需要5~6次,事前要和孩子的父母商定他们是否可以坚持下去。如果父母要停止咨询,应提前通知治疗师,治疗师可以让孩子有结束的心理准备,并再咨询1~2次,否则,突然停止会使孩子不适应,进而对孩子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沙盘游戏的作用】 1.面对着光滑的沙子平盘,旁边有值得信任的辅导师,沙盘游戏者的心目中自然而然的会产生很多的意象,而那些各种玩具模型,以及对沙子和水的感官经验,也刺激了无意识的发生。 2.沙盘游戏的本质在于唤醒人的无意识及躯体感觉,碰触里面最本源的心理内容。 3.沙能捏造,水能倾倒,火能点燃,空气能流通,沙盘游戏中最基本的流动和平衡,能够反映出人的心灵以及整个自然界的过程。沙盘游戏像一面窗能,可以打开或透视人的心灵,使人能够重新体验前言语和非言语的状态。孩子们在会说话之前已能听懂语言,在回忆之前已能进行现认。
上一篇:有关三维知识的游戏叫什么
下一篇:有关三维知识的游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