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上有很多玩游戏直播的平台,很多观众可能对游戏的归属不是太了解,但是对于游戏开发者来说,在平台上玩游戏直播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利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网络直播玩游戏是一种合法的即时操控行为,只是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还是侵犯了游戏开发者的版权。
持续数年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电子游戏的创作是开发者智慧的结晶,游戏画面是网络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从以上中了解到,擅自现场玩游戏是对游戏开发者版权的侵犯,游戏运营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是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游戏开发者的创作成果,受我国著作权保护,不是平台直播期间实时操控、学习、欣赏的法律行为,对于网络直播,建议你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直播,如果事先不知道侵权,在游戏开发者提醒后一定要立即停止侵权。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先看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看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两者都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裁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下,在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中,由于著作权人(游戏开发商)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法院计算了侵权人(游戏直播平台)的违法所得,最终赔偿游戏开发商网易2000万元。
看完以上,一定要记住,擅自直播玩游戏是侵权行为,所以,大家直播需谨慎。
拿体育比赛直播举例来说,之前发生过一件令人感到无奈的事情,起因是哈尔滨毅腾要赶赴贵州参加与贵州智诚的中甲比赛,但是,贵州智诚是本赛季中甲联赛唯一没有直播信号的赛区,于是哈尔滨毅腾的部分球迷就众筹的一些资金自己去到贵州直播这场赛事给哈尔滨的球迷观看。而PPTV在得知了这件事情之后,为哈尔滨球迷免费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网络推送,从而得以在龙广听友网上直播。
其实类似的事件在前几年也曾经出现过:
2014年,一个由北理工学生自发成立的“北理工电视台”便开始直播北理工的比赛,比赛的画面是通过3G上网卡的形式上传到网上,平均每场消耗1G左右。
而更早的,2012赛季,深圳红钻降级到中甲联赛,深圳电视台决定不转播深圳队的中甲联赛。到了联赛中期,来自深圳FC吧的一伙球迷自发成立的“FCTV5”电视台,通过Iphone摄像头直播中甲联赛。
那么为什么我会觉得毅腾的事情比较有趣呢,因为毅腾的事件当中有PPTV的介入。
让我们对比一下今年3月初的一起事件,同样是跟直播有关,一样的是同样是体育,但不是足球,而是电竞。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一位玩家通过LOL自带的OB(观察者)功能,将韩国职业选手Faker的游戏画面在Twitch上进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与直播平台Azubu有签约的,他的比赛直播权是属于Azubu的,而这个玩家在将比赛内容直播到Twitch上时并没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违背DMCA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为由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并称他们拥有该玩家所直播内容的直播权。
尽管LOL开发商Riot最后终止了该玩家的直播,但Riot总裁及联合创始人Marc Merrill并不认同Azubu给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为由终止Twitch上的直播并不合法。与Riot不同,游戏内容不属于Azubu。”Marc
Merrill说。Riot之所以关闭该玩家的盗播,是因为“不仅损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还损害了职业选手们直播合作的未来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韩国电竞生态系统的基石。”
对比一下这两起事件,有如下几个共同点:
1、都是用户将比赛的素材上传,一个是电竞比赛的内容,一个则是足球比赛的内容。
2、PPTV与Twitch一样,都是作为播出技术支持方,区别在PPTV是纯粹的技术支持方而不播放,Twitch则是提供播出平台的技术。
3、LOL是由Riot所研发的,毅腾是隶属于中国足协下面的。
4、Faker和毅腾,Faker与Azubu签约了,而毅腾则是有一个中国足协代管(目前只有中超成立了专门的中超经营公司,而中甲由于整体商务开发不完善,目前没有专门的公司)。
那么,Azubu要求该玩家停止直播, Riot也视其为盗播,那么这是否就是侵权,此外,毅腾的球迷直播中甲的比赛是否也构成盗播,而PPTV与Twitch一样,都起到了技术支持的作用,是否也牵扯其中?
首先,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王迁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其竞技活动本身并非作品,对其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不是作品(因为思想无版权)。同时,即使竞技体育活动也带有一定美感,只要该美感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同样不能予以保护。如果对竞技体育活动或对比赛策略的设计作为作品加以保护,恐怕天下的比赛大多办不起来,因为各类比赛涉及的技巧是相当有限的,一旦为某个人加以垄断别人就用不成了。你能想象将姚明扣篮的动作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使其他篮球运动员不能模仿么?”
所以一般的体育赛事比如足球、篮球这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体育比赛没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规则去进行,因而原则上是不构成侵权的要素的。和足球体育比赛一样,电子竞技也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模式来进行的。
既然不构成侵犯版权,那么为什么腾讯还要花上将近5亿美元购买NBA5年的独家版权,而PPTV、乐视购买英超的版权也将近每年超过千万美元的版权。
这是因为一般的体育赛事组织者垄断了现场直播赛事活动的权利,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是不被允许拍摄或者直播的。
如果擅自对于赛事进行直播,那么就将侵害赛事组织者的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上述的玩家在Twitch上直播Faker的比赛是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但侵犯了Azubu的财产权,因为Faker在线上的比赛,Azubu是要为之付费的,就是说Azubu是赛事的组织者。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的是,LOL与足球不同,LOL是由Riot所研发的,借用到足球比赛里面,即那个足球是有研发商的,而这个足球是享有独创性的。
所以,在这起事件当中,玩家直播Faker的比赛,即侵犯了Azubu的财产权,又侵犯了Riot的知识产权。
而这也是我之前一直说国内的电竞直播平台有隐患的原因,因为他们所播出的选手比赛本身不侵犯知识产权,但用作比赛的内容是侵犯知识产权。
再来看毅腾的这个事件,毅腾的事件比Azubu与Twitch的事件比则又是另外一回事。
第一,中甲赛事的版权是由中国足协代管的,这个前面已经说明,也就是说,中甲还是有经营方的,但是中甲的直播权,这个经营公司并没有出售,或者说是并没有组织机构来做直播。
第二,与Faker相比,毅腾是希望球迷们来直播赛事的,也希望PPTV来做一些直播的支持,而Faker显然是不愿意玩家将他的比赛直播到Twitch。
所以,就上述两个情况来分析,球迷借助PPTV的技术直播毅腾的比赛,首先肯定的是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因为上文说了,体育比赛没有知识产权,同时足球本身也没有知识产权,与LOL不一样;其次,同样没有侵犯到财产权,因为中甲的经营当中,目前还没有明文交代具体的转播机构以及价值,中国足协甚至没有成立专门的经营中甲赛事的公司,就是认为没有商业价值。
综上所述,其实看上去,这两起事件有很大的类似,但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我们从这两起事件当中可以看到的是,体育赛事包括电竞赛事,目前在国内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我们看看巴西,巴西的体育法就对足球运动员加以特别保护,未经许可是不能擅自转播他们的比赛的。
而韩国在2010年4月通过了内容产业振兴法,营造游戏公司和韩国电竞协会的双赢局面。长期来说制定电子竞技知识产权的标准准则,减少与之相关的争议为目的。
转播别人的直播是否违法需要视情况与翻拍目的而定。
一、视情况而定,未经授权,转播别人的直播做视频来谋取利益属于违法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般来说,未经允许私自转载他人网络上注明不能转载的作品,会被认定为侵权。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的直播内容转至其他平台是不犯法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视频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视频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二、要依据翻拍目的而定,例如只是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不侵犯著作权不违法。如果用于盈利的,一般会侵犯著作权。剽窃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表演、传播未经合法授权的作品等,直播或转播新闻、电视剧、电影、游戏、歌曲等未经合法授权的音频、视频等,都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转载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著作权被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已的权益:
1、确权。即确认自已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您申请了著作权并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您就是法定上的著作权人,否则,还得提供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2、一般维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权利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维权。将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权。一般不建议进行司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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