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专利保护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一、《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上传播的绝大多数信息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网
络传播行为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网络版权保护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非法MP3音乐免费下载。
MP3是一种新的随声听播放电子产品,容量大,体重小,被广泛用于网络音频,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下载、试听和收藏服务(大部分没有授权),网民只要轻点鼠标即可随意下载、试听和收藏自己喜爱的歌曲和音乐,改变了传统的获取音乐的模式,对音乐界、唱片业造成冲击,引发唱片公司对网站的诉讼。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华纳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胜诉。2004年,"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享有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利的香港正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正东公司10万元。(2005年9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王凌:《网络出版,侵权诉案多几许?》)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2、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常见的有未经权利人授权,未付任何报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网站"免费电影天天看"之类的话,让人心动,提供下载的电影内容之丰富、更新速度之惊人,下载技术之便捷,让人瞠目结舌,有的影片甚至还没有在电影院放映,网上已经满天飞,致使影片票房下滑,电影制片商、发行公司损失惨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时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措施,层层防范。
香港电影业界对网上非法下载电影作出反击。由"电影工业应变小组"筹备组向非法在网上下载电影的侵权者作民事诉讼的行动,于今年5月已成功向法庭申请法令,并获网络供应商合作,收集了42名侵权者的资料。应变小组经由律师向有关侵权者发出警告信及一份承诺书。若对方愿意签署承诺书,以后不再参与非法上下载电影及承担23000多元律师费,小组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若侵权者拒绝有关要求,业界将会民事起诉侵权人士。据了解,索偿金额至少10万元。被侵权的3部贺岁电影,包括《霍元甲》、《最爱女人购物狂》及《春田花花同学会》。小组发言人庄澄表示,受网上非法侵权影响,2005年整体票房损失高达2亿元。要求侵权者赔偿,只是希望收到阻吓作用,远不能弥补电影商的损失。23000多元的赔偿额是根据外国其它地方类似的情况约3000美元作计算。庄澄说,电影界准备了不多于500万进行有关行动,"所涉及的律师费及行政费用非常庞大,我们(电影界)的决心很大,因为是我们生死存亡的一件事。"拍摄《霍元甲》的安乐影片代表李玉兰则说,"《霍元甲》的制作达3000万美元,单是香港及内地票房不足以回本,唯有靠外国片商买版权。非法下载及盗版问题严重,不少片商会'压价',最后只能收到1/10,令公司无法再投资下一部电影。"(2006、8、16中国新闻网记者徐绍辉)
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大多没有授权,特别是国外的一些电影大片,厂商一般不会授权给国内的小网络公司。四川省版权局去年查处了一起网站提供电影下载案,这家网站向北京一家声称有授权的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后来证明北京这家公司是假授权。
由于 BT、P2P等新一代下载软件的问世,下载电影更方便,形式更隐蔽,追查更困难。电影制片商不停地忙于起诉提供这些软件的追踪服务器企业,然而旧的被控网站关闭,新的网站又涌现出来,是网络经营、网络司法及监管面临的问题。
3、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下载。
在搜索引擎中查找软件下载网站,你会发现各种软件应有尽有: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图形设计、音频工具……与下载其他作品一样,轻点鼠标就可搞定。对面正版软件的加密,网站会提供解密版,甚至还可以像正版软件一样有升级版。绝大部份没有授权,上传没有成本,下载不用付费,软件商也得不到一分钱,似乎与与作品的权利人无关。事实上,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要投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及大量资源研发,经过严格的测试,才能进入市场。使用盗版软件,挤占了正版软件市场份额,使软件著作权人(大多是软件投资商、开发商)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给软件厂商造成巨大损失,打击其投资开发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软件产品缺乏竞争力,最终将阻碍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4、没有授权的手机彩铃、铃声服务。
彩铃、铃声服务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将内容提供给网站或电信部门,通过互连网或手机等渠道让手机客户下载。据了解,中国移动通讯公司拥有3亿手机用户,2004年底中国移动彩铃用户超过4000万户,中国移动每月结算给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的彩铃信息费高达4000万元。巨额的利润引来了网络盗版。某著名搜索引擎网因提供音乐下载网络链接被起诉,并判侵权。国内三家网站未经授权,免费提供歌曲彩铃下载,使娱乐基地网站的合法下载陷入停滞,娱乐基地网站首席架构师吴端平称"光运营成本损失就高达3000万元",三家网站分别被索赔500万元,是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
5、网络游戏。
其中最典型的是"私服"、"外挂",即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损害了游戏软件厂商著作权。
6、搜索引擎软件纠纷。
这类侵权行为是由于技术不同或计算机资源的有限等原因导致,表现在屏蔽、删除或修改他人软件。例如中国搜索、搜狐、百度分别诉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848"侵权案。三家网站诉称:在2004年12月,8848开发的软件插件,经上网用户安装后,登录其他网站搜索信息时,各大搜索引擎页面会被修改,出现8848插入的图片、广告及其他搜索引擎链接,从而指控8848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这类纠纷将越来越多,其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
7、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通过邮寄等形式经营。
侵权盗版制品。如将网站上的影视、音乐、文学作品、录音录像、软件等下载,按照需求,非法刻录成光盘,送货上门。
8、未经授权将文字作品数字化,提供收费在线阅读、下载。
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国民传统图书阅读率,从1999年以来连续六年持续走低。与此相反的是,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六年来我国有网上阅读习惯的人数比例年均增幅40%(见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表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网络阅读成为网上一种重要的活动方式。常见的有网站将他人的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论文等数字化后,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在网络的表现,国内最早的网络侵权诉讼多集中在这一领域。如:1999年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2002年北大法学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诉硅谷动力等。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期刊社的专有权。
9、手机电子书下载。
最早的电子书需要手持阅读设备,才能在网上阅读。随着信息技术、硬件设备(手机)的发展,无线通讯服务业务的拓展,手机阅读成为另一种更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把数字化的图书统称为"ebook"。用户可通过网络或手机,将数字化的作品下载到手机上阅读。虽然这种手机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还比较少见,但由于我国是网络和手机的浪费大国,对于这种新的著作权侵权形式,更应加以重视和宣传。日前,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提起了全国第一起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诉讼案,中文在线已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状告其在手机门户网上传播毕淑敏的作品,为用户提供了在线阅读中文在线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服务,侵害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万元。此前,中文在线与著名作家毕淑敏签订了授权协议(见2006年7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3版《首例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案浮出水面》)。
10、将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经营者的竞争加剧,有独创性的网页设计也会被侵权,但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瑞得在线"网页案。瑞得公司认为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的主页,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得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令东方信息公司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三、应当承担的责任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他说,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见《中国政府网》)。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话题探讨有公司工作人员咨询,收到他人的来函,说公司某款产品上的字体,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问这个字体怎么就侵权了呢?一般会赔偿多少钱呢?
汉字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现在被越来越多公司设计成不同风格,为此形成了相应的字体库,我们日常使用的微软雅黑、兰亭黑、华文楷体等等字体,其著作权都属于某字体公司,虽然日常个人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这些字体用做商业用途就需要获得字体公司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了。
本文不对侵权与否进行探讨,主要针对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侵权赔偿数额会是多少,以为读者提供协商和解依据。本文由实习生陈宇星进行撰写。
二、类案分析案例1、北大方正与湖北某食品公司,陕西华润万家超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1)陕0103知民初51号】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方正倩体》和《方正汉真广标体》字体在其官方网站中可以公开下载,原告虽在网站中设置了下载字体所需条件的提示,但并未从技术手段上完全杜绝违反下载字体条件的下载行为。
庭审中,被告湖北公司称生产的涉案产品“融盛源白胡椒粉”字样的商标系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设计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湖北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融盛源白胡椒粉”已下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为一种食品,单袋售价为8.76元;被告湖北公司涉案产品字体的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涉案产品本身即“融盛源白胡椒粉”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
故本院综合考量案情,结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湖北公司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合计12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酌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北大方正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陕西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19)陕01知民初1218号】
法院认为:
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结合庭审中北大方正公司陈述和其所提交的证据,其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字库,对类似中医药出版社的使用方式进行授权,正版授权费用为9000元/年。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在庭审中认为其仅使用“经”、“方”两个单字,且使用时间仅为半年,应当用字库整体授权价格除以使用时间和字库字数来计算使用涉案单字的使用费。
虽然计算机字库作品在理论上具备拆分单字授权和分别计时授权的可能性,然而就计算机字库作品的自身固有特性和销售使用习惯而言,显然拆分授权使用会破坏字库系统的功能性和整体性,导致其主要产品特征功能的缺失。
同时,原告也并不向一般交易对象提供此类交易选项,在其他计算机字库的实际销售和使用的过程中,亦无个别单字分别销售或授权的交易习惯。
因此,被告中医药出版社要求分别计算“经”、“方”二字使用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切侵权损失或侵权获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告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字库整体授权费用,并综合考虑原告字体对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出版图书选择和价值的贡献度进行确定。另外,原告虽主张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对数额加以证明。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对北大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保护限度,应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遭受侵权损害充分救济的基础上,以中医药出版社、某图书公司不承受超过比例适当原则所能确定的损失,和不对社会财富造成不合理浪费为判断,最终确定停止侵权的方式和损害赔偿的数额。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0元。具体停止侵权方式为:被告中医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单字“经”、“方”的字体的复制行为和对侵权图书的发行行为;被告某图书公司立即停止对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简体单字“经”、“方”字体侵权图书的发行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3、北京汉仪科印公司与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法院认为:
首先,正版浏览字宝虽然仅售150元,但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体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涉案侵权产品虽然销售数量、范围较大,但侵权获利不等于侵权产品全部利润,而应当是与使用涉案四个单字有关的一部分利润。
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且使用的产品类别较多,并结合商标使用的商业用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影响及相关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使用等因素而确定赔偿数额为4.8万元(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案例4、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注:魔兽世界中的字体使用)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北大方正公司经本院询问后未提交其涉案兰亭字库及与其类似的字库许可商业用户使用的许可费数额,亦未提交其因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相关侵权行为而致使其相关字体销售量下降而受到的损失和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因相关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
根据一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字体是该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
此外,将《魔兽世界》游戏中的涉案字体进行替换后,游戏玩家数量没有下降趋势。
鉴此,本院认为,涉案字库字体并不是相关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涉案游戏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与该游戏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北大方正公司关于以该游戏的运营收入及以已销售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的数量或者以乘以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单价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仅在2006年第四季度,暴雪娱乐《魔兽世界》中国大陆区同时在线玩家最高达68万人,平均为34万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激活680万个付费账户。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销售《魔兽世界》相关商品和安装套件的销售收入为250万。
因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5款字体仅是该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不能将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等销售游戏客户端软件的全部收入归因于北大方正公司的涉案兰亭字库,但不可否认,涉案方正兰亭字库对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正常运行亦有一定的作用。
因此,虽然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相关侵权行为致使北大方正公司相关字体销售量下降等而使北大方正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因相关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均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北大方正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25、26,足以证明北大方正公司的涉案方正兰亭字库的5款字体在暴雪公司等获得利润中的贡献率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本案依法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院依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暴雪公司等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购买涉案字库的行为、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三、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明确,损害赔偿的认定顺序为: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_侵权人的违法所得_裁量赔偿_法定赔偿,其中裁量赔偿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首先,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8.5条的规定,可以依据以下方法:
(1)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实际减少的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得更高利润的除外;
(2)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从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计算实际损失;
(4)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5)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6)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复制品单位利润之积;
(7)其他方法。
但是根据相关判例,法院一般是以利润减少证据以及相关许可费作为确认实际损失的标准,并且这类证据需要达到较高证明力,因此,根据查询到的相关案例,原告方一般是提交类似与被告公司的许可合同作为证据,不过法官一般没有采信。
其次,对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8.6条规定,通常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原告北大方正就提供了暴雪公司《魔兽世界》的销售利润的证据,但是最后法院以涉案字体在《魔兽世界》中销售利润的作用无法确定而未采纳将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都没有采用实际损失以及违法所得作为裁判标准,由于这两个标准的证据证明力要求很大,法院一般采裁量赔偿以及法定赔偿。
其中方正兰亭字库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采取的是裁量赔偿,由于被告暴雪公司的销售利润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限额50万(注:2010年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最高额为50万)。不过著作权法修订以后,法定赔偿的最高额为500万元,因此从这点可以明确的是,对于一般的字体侵权案件,法院大概率采用法定赔偿标准。
最后,对于法定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8.9条的规定,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3)其他因素。
这个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
以下是对字体侵权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总结后得出的数据,本数据是依托威科先行数据库,在著作权权属、侵权案由下,以“字体+字库+侵权”为关键词,检索历年涉字体、字库侵权的一审案件(由于二审一般维持原判),数据从2015年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有158个判决。
图为不同法院判赔的不同金额的案件数量,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在2万元以内四、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11.11发布,2021.6.1实施)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发布,2021.01.01实施)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4.24发布实施)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规定
裁量性赔偿不是法定赔偿,属于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概括计算。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明显在法定赔偿限额以外,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以在法定限额以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定
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04.20发布与实施)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规定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规定
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
(1)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实际减少的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得更高利润的除外;
(2)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从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计算实际损失;
(4)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5)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6)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复制品单位利润之积;
(7)其他方法。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规定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精确计算赔偿数额,裁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还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市场价格、发行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
(2)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以及作品对商品售价的贡献率;
(3)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所在行业的经营主体盈利模式,如互联网流量、点击率、广告收入等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4)其他因素。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规定
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3)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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