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快速登上世界经济的舞台,并大有渐唱主角之势,很多分析者称,二三十年后世界经济将是中国的经济世界,的确,中国制造改变了世界很多,加速促进了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力的快速增长,让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同时享受到更加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增强了世界顶级大厂的竞争力,也让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促使更多企业寻找在产业价值链上的新定位,中国制造改写了世界经济的版图,而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也愈冲愈勇。
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同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国企业虽高歌猛进,却也屡进屡痛,伤痕累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中国制造的产品性价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同世界顶级公司竞争市场或分享利润,但中国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虽然在产业的链条上取得了定位,但很多时候没有进可攻退可守的自由,在很多产品领域,国际大厂手持海量专利虎视眈眈,中国企业却如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时刻面临专利绞杀之危,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国企业遭遇难以抚平之创。在美国,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非常多,且结果多不利;在欧洲,中国的企业屡屡遭到海关扣押和禁展:中国DVD产业遭遇3C/6C联盟的全球围剿,产业活力消失殆尽,2007年深圳一个区在两个月内就有30家以上的DVD厂因高额权利金的压力相继倒闭,高端电视,网络交换机,游戏机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在国际电子产品展上,一些具有高端技术创新的产品因尚来定性的专利侵权之嫌被查扣;诸多企业在海外遭到专利狙击后要赔付天价权利金,利润被盘剥到底。这是本土企业寻找海外生机遭遇的尴尬窘境,而在国内的专利就如同深埋地下的雷,专利大户窥视产业发展的动态,择机引爆,同时也有单件赔偿额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的专利诉讼判决。不言而喻,对于专利风险的忽视已导致诸多本土企业滑到艰难生存的深壑。专利的枷锁夹于颈项方知窘迫。
有些企业意识到长久发展的危机,开始关注专利的影响,发展专利风险评估与破解/规避的机制同时重视自身技术创新的产权化,有规划和针对性地布署专利,打造可据其进退的武器。才能得以安全驰骋于全球经济的大潮,因此,近年本土企业专利数量快速攀升,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稳步上升,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国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也逐年快速增长,当然面对激烈的产业竞争格局,专利排他力是不分对象国别的,专利之争是区域之争,在特定地区每个企业都要面临包括本土企业在内的所有竞争对手专利上的风险。更需注意的是,手握专利并不能排除专利上的风险,因此,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不应忽视专利风险的存在。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特定产品是企业生存之本,难轻言弃之。另一方面,鲁莽冒进又难免遭遇覆灭之灾,如何评估专利风险并进行有效的规避是诸多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但评估专利风险在实务操作上困难不小,一方面,产业的特性、商业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元化使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专利不是法律或技术上的单一体,仅从一个层面入手往往难以找到高效的解决办法,二者的结合也存在一定的学科思维方式兼容的障碍。而风险即存不确定之意,专利风险评估难以量化,在定性上也没有一定之规则可循,笔者仅以此文结合从业经验提供浅知拙见,望起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从宏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应先从产业层面开始着手,在进入特定产业前即应进行全面的产业专利调查,以了解目前产业内专利的密集程度、主要专利持有者、产业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专利对产业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各类专利技术发展的现况和专利数量消涨的走势,产业标准与专利的关联,基础专利的分布状况,各专利大厂之间的专利联盟和授权网络等等。经过全面的专利调查的结果应该作为是否进入该产业及选择切入点的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在确定产业切入点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产品相关的专利状况也需要了解。在很多产业中,大多数的业者受制于少数专利大厂,在高额权利金和不能自决的商业定位上难以取得明显的竞争性优势,被压在价值链的低端,利润受到挤压,向上突破的难度很大,且代价不菲,因此,在进入之前对专利风险的评估不能忽视。
其次,从微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与特定的专利,通常在具体的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即应进行针对性的专利调查,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评估潜在风险,以决定开发项目的取舍和方向,当然也不排除在产品出来后进行专利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以下重点针对此议题展开评述。
在特定产品与特定专利的风险评估上,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于绝大多数专利案件中都存在争议,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就不同,本文不就侵权判定的具体原则适用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强调在侵权判定时原则上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在明确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判断侵权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1特定国家/地区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准则、专利具有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侵权判定的标准上有所区别,同一产品对同族专利因法律的区别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是很正常的,2专利是否在字面上涵盖产品,这个认定通常与法条关系不大,以发明为例,说明书本身的揭露,行业技术术语及权利要求文法等会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进而影响字面涵盖的结论3字面不涵盖产品的专利等同涵盖产品的可能性,这涉及均等原则适用的问题,需考虑现有技术的相关度、专利技术与产品之间差异的大小等,4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可执行或不应获准专利的瑕疵,则专利侵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因此,专利的稳定性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侵权判定应重点考虑的方面,5是否属专利法所定义的侵权行为,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先用权的享有、公益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权利用尽等均属不侵权之列,6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嫌疑,产业分工使得同一产品牵涉多个厂商,因供应、合作关系发生的侵权并不鲜见。
经过理论上分析,认为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否则,侵权行为就不必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况且尚有明知不侵权而诉者,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被告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除了前述一中理论侵权判断的方面外,还应包括权利人对证据搜集的可能性和手段。己方所持筹码份量,如果自已也持有大量专利是权利人正在实施的、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实施有赖于自已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已的专利技术相较而言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商业前景,更为市场所接受,这时双方交叉授权成为可能,双赢的驱动将化解败诉的风险因此,不难看出,重视专利累积可增加抵御专利风险的能力。
败诉产生的影响必需被尽可能仔细地评估。如果权利人发起诉讼且判决结果是侵权,则产生的影响包括赔偿损失、退出市场商誉受损、生产停止销毁设备等。如一个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侵权而不能生产或授权金高于利润,可能致企业倒闭,另一方面,如果判决结果是不侵权或者对于进行中的诉讼,也应考虑隐性损失,如商誉的影响,疲于应诉而对企业资源的消耗和运营的拖累。以及诉讼过程中特定程序如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影响等、对于败诉产生赔偿金的情况,应考虑专利区域性,产品利润率的变化、专利技术在产品上的重要程度、专利技术是否是产品得以销售的驱动因素和既往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和授权协议等等,从而预先评估损失是否在可承受之列
应考虑是否有备援技术可供选择,仅以赔偿损失为结果的诉讼,被告败诉一般不致产生毁灭性影响,对于正在生产销售中的产品涉诉,权利人多会要求停止使用专利技术,那么,假如没有替代技术可供选择,被告将被置于绝地,被迫退出特定市场区域,终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乃至使用,或交纳高额权利金,损失不言而喻,而若能通过技术创新结合法律分析的手段使产品绕开专利壁垒,在市场上可以替代专利技术则在商业运作上将不受或减轻专利之影响,不致蒙受无力承担的损失保有诉后经营上的退路。
最后,在结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后,若评估的负面结论趋多,对于必须实施的侵权风险极大的专利技术,可考虑争取授权的必要,特别面对基础专利及专利联盟更是如此,专利授权虽造成利润的削减,但可排除覆灭性的危险,在排除高风险的同时若专利授权可带来补偿性附加收益,则成为一种理性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专利授权并非取得了在产业上畅行无阻的通行证,特定的专利授权仅排除特定专利、特定公司的权利主张,仍有可能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是由专利的排他属性所决定的,为尽可能充分利用授权成本上的投入,可要求授权方共同承担困实施其专利技术而带来的专利风险,
以上粗浅的评述了在评估专利侵权风险上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受限于信息的片面性和定性分析累加产生的不确定性,要准确评估专利风险的确是很困难的,但相信考虑以上方面,可以更加趋于合理有效地规避专利风险。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等。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三是侵害知识产权。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不同的类型所触犯的法律法规不同,比如诽谤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经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中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商标,同时,原告也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使“”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生产的“”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内容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证明:原告的“”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生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主要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商标保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护“”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明: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实原告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为:经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年生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生产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个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八、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生产的“”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商标,其第614573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3293585号“”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经国家和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亚军
审判员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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