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种类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构成侵权。
3、网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5、P2P软件侵权
P2P软件是早期个人对传技术的新发展。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就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涉及图标等著作权侵权问题。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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